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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原则与《联合国宪章诠释》

1999-07-19 来源:光明日报 王佩琼 我有话说

南斯拉夫科索沃上空的战云刚刚消散。尽管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打着维护人权的幌子,但难以掩盖其称霸全球的真实目的。显然,美国及北约国家对南斯拉夫的狂轰滥炸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蓄意粗暴践踏。读过《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就可以知道,这种蓄意的行为与宪章第二条二项“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的规定背道而驰,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善意原则。

在《联合国宪章》这样一部联合国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中,为何要以专项列入善意原则呢?《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中有这样一段介绍:“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被列入组织章程。虽然该原则对于任何一个国际组织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但人们感到还是应当明确无误地将该项义务写进宪章,以强调会员国履行组织义务的重要性。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哥伦比亚代表团提出,应当在履行义务之前加上‘善意’一词,因为在以往的国际关系中,明显缺乏诚意、有意回避或不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应当强调各会员国必须自觉、认真地履行义务,即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联合国宪章诠释》第34页)从历史上看,哥伦比亚代表团的提议并非多虑。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一般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同时产生了以“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为宗旨的《国际联盟盟约》。然而,仅仅过了20余年,人类历史上最为惨烈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将人类拖入了深重的灾难之中。“保持和平及安全”的善良愿望之所以化为泡影,国际联盟中有些国家缺乏诚意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国际联盟的创始会员国中就有意大利、日本等二战时的法西斯侵略国。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国际联盟的深刻教训,将“善意原则”列入宪章在今天看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说是英明之举。

对于“善意原则”,《联合国宪章诠释》做了如是说明:“首先,各国在解释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应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其次,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各国应遵循惯例和理性对自己进行自我约束。”(《联合国宪章诠释》第34页)如何界定一国的国际行为是否客观、是否理性呢?客观排斥歪曲,理性排斥专横。一切肆意歪曲和粗暴践踏国际法及公正国际条约的行为均应被视为“善意”的反面“恶意”。《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宗旨和原则寄托了人类对于和平、幸福生活的企盼,用宪章序言的精神加以概括,就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离开了“客观”、“理性”的“善意原则”,宪章中这些人类的美好愿望,将难免重蹈《国际联盟盟约》的覆辙。为此,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人们应当坚持“善意原则”,维护宪章的尊严。这种坚持既包括按照宪章的本意解释宪章,也包括按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约束自己的国际行为。

《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是我国法学界研究《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成果。这不仅因为该书是第一部由我国学者对《联合国宪章》进行逐条逐项解释的学术专著,不仅因为该书的作者既是国际法专家,同时又是具有多边外交经历的外交官,而且因为本书对于宪章条文的解释贯彻了“善意原则”。

《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在对宪章条文的解释中,不仅反映了中国人民的利益,而且反映了广大中小国家的利益;不仅反映了中国政府的立场,而且反映了广大中小国家、广大不发达国家的立场。

在对宪章第二条一项“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即“主权平等”原则进行解释时,本书表达了如下看法:“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这是战后国际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主思想”。“尽管宪章规定,大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但这并不等于说,大国可以主宰国际事务,可以在国际关系中不尊重别国,甚至侵犯别国的主权,牺牲别国的利益。二战后的国际实践表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至今仍是国际关系中突出的问题。在联合国改革的浪潮中,广大中小国家要求加强联合国工作的民主化,增加安理会工作的透明度,更多地参与联合国的决策程序,就是要求真正实现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联合国宪章诠释》第32页)中国是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这里,本书并未一味地维护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特殊权益,而是道出了广大在安理会不拥有否决权的中小国家要求加强联合国工作的民主化,增加安理会工作的透明度,更多地参与联合国的决策程序的强烈呼声。多数原则是《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的题中已有之义,本书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解释宪章条文,就遵循了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这样的解释既是客观的,又是理性的,因而是“善意”的。

不使用武力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人类在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之后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之一。宪章第二条四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在对这一条项进行解释时,本书的阐述十分辩证。“第二条四项是宪章原则的最核心部分。联合国组织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会员国遵守这项原则,取决于各有关机构为此而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联合国宪章诠释》第39页)但是否由此可以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武力呢?“宪章第一条规定,本组织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有效的集体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径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虽然宪章没有使用‘武力’二字,但为实现这一宗旨,维护法律和正义,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武力也是必要和合法的”。(《联合国宪章诠释》第41页)显然,只有以制止侵略行径或破坏和平的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且在必要时方可使用武力,而且这种武力的使用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但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必要时联合国可使用武力,这种武力的使用又有限制条件。《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纯熟地运用辩证思维,揭示出了宪章各条项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这样解释宪章是一种更为深刻的“客观”,因而也是更为深刻的“善意”。

联合国成立后的50多年里,尽管没有爆发世界性的大战,但地区冲突频繁,危及世界和平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些国家不能善意地对待《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联合国宪章诠释》所提供的丰富案例一再说明,停留在宪章上的“善意原则”不能保证世界的和平与全面发展。世界人民捍卫宪章原则和宗旨的使命仍然任重而道远。

总之,《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在解释宪章条项时,遵循了“善意原则”,可谓一部充满善意的精心之作。

(作者为山西教育出版社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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